父亲停车操作不当撞死儿子,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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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一男子停车时操作不当撞到儿子,孩子当场身亡。孩子母亲要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死者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被孩子母亲起诉至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6万元。停车操作不当撞死儿子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去年12月24日晚上10时多。

  当时,李勇(化名)驾车行驶至苍南县钱库镇一路段,准备靠边临时停车。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突然失控向左前方冲,直接撞上刚下车走到车前的妻儿两人,导致儿子小涛(化名)当场死亡,妻子张萍(化名)受伤。

  事发后,当地交警调查认定,李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2.2万元的强制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事发后,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张萍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1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死者系张萍的儿子,即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拒绝理赔。

  索赔无果,张萍将该保险公司起诉至苍南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万元。

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事故发生的赔偿,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范围”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商业第三者保险合同。合同中一款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方面称,死者系张萍的儿子,也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于商业险的责任免除范围。

  张萍方面则认为,保险法规规定,免责条款应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而且投保单上的签字不是张萍的笔迹。就算是张萍所签,保险公司也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免责条款没有生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官告诉你

此案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内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而且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协商,应属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该案中,受害人小涛并非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上的人员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其死亡造成的损失,与其他“第三者”并无不同,保险公司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内容,将小涛作为投保人的家庭成员而剔除“第三者”范畴,无形中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显然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有关补偿的基本精神及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应属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也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内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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