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案号()京73民初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合议庭审 判长 高 玲
人民陪审员 邹 鑫
人民陪审员 林 涛
法官助理熊北辰书记员刘 群当事人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B座24层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欢,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华,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望梅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守明,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一、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标示有“紫光”或与之近似标识的“智能锁”商品;
二、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紫光”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申请,其新启用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与“紫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内容;
三、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消费者日报》连续十五日突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杭州紫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及合理费用十万元,两项共计一百六十万元;
五、驳回原告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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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熊北辰书记员 刘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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