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原告主张违约金均已远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

事实上,造成迟延的责任也不在于章光公司

被告赵章光、杨乐钧、黄星答辩称:章光公司已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被告作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无需承担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的责任及违约责任一、原告在诉状中诉称因章光公司作出虚假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导致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故章光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应由作为章光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的被告承担,以上诉称存在错误:1、章光公司已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制作清算报告,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不属于清算时已存在的公司债务,故清算程序合法有效,原告诉称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虚假没有事实根据;2、章光公司已依法注销,法人人温州都市报3号格消灭,如果原告认为注销登记存在错误,则原告首先应起诉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或变更对章光公司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即使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无论从法律还是客观事实的角度,被告均履行不能,无法为原告办理商品房权属证书,只有恢复章光公司的人格以章光公司名义才能办理;3、本案案由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及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列的三被告均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二、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逾期的情形,也未举证证明如存在逾期的情形其原因在于章光公司一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温州都市报预订后果1、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房产手续取得涉案房产,逾期的事实即无法证明,也无法计算逾期的起算时间,故原告要求章光公司及三被告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前提不成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2、无论是依据原告和章光公司的合同约定,还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章光公司承担延期违约责任的前提必须是章光公司的原因造成迟延,因此原告除需证明迟延的事实外,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是章光公司原因所致但原告在本案诉讼中没有举证系章光公司原因造成迟延,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三、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房产手续,逾期的起温州都市报商铺转让算时间无法确定首先,涉案房产于2005年通过五方主体验收,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消防验收尚未通过,也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尚未达到交付条件,双方并未办理涉案房产交付手续因此,商品房未交付就不存在逾期一说其次,原告认为标的房屋是现房,故房屋期限为合同订立90日,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该款明确规定是已竣工房屋,指的是在法律上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而非原告所称的现房,故原告以合同订立90日为之日,逾期起算时间错误由于原告与章光公司之间未正式办理法律意义上的房屋移交手续,原告均属于擅自将房屋投入使用,交房时间无法确温州都市报联系电话定则时间也就无法确认四、原告至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不在于章光公司和被告本案工程在未经消防验收之前,其他业主对房屋就擅自进行装修施工、投入使用,消防部门对此也作出了行政处罚要求整改,但其他业主拒绝整改导致消防验收未通过原告与章光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存在未依合同约定办理交接房手续就擅自将房屋投入使用,原告在装修时均未申报装修消防备案原告的二次违章,导致2007年1月以后消防也无法通过正因为消防验收无法通过,产权证才无法办理,因此逾期的责任在于原告及其他业主,不在于章光公司,更不在于本案被告五、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其性质是基于《商温州都市报3号品房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现原告主张违约金均已远远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依法不受保护,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六、本案原告擅自将房屋投入使用后,通过自营方式每年均获得收益,即使存在逾期的情形,对原告也未造成任何损失原告与章光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仅约定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原告主张按照贷款利率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原告擅自使用房屋并获得收益,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七、原告主张从2008年8月31日起算逾期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交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交房时间真实温州都市报鞋业招聘性难以确认,并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实际交房时间,故原告主张的逾期起算时间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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